第214章 被卖SHEN而不自知(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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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权QQ群主诉……诉那个谁来着?”

“名誉侵权案?不至于吧,这年头一个网上的QQ群主还能起诉别人名誉侵权?既然案子里提到了‘QQ群主’这个身份,那起诉的事由肯定是跟她在履行群主职责时的行为有关吧?”

冯见雄仅仅一段开场白,就成功抓住了场内近两百记者的眼球。

包括权此芳在内,大多数记者都是像上面那样,主动展开了思索。

当然,也有些自命老练、见多识广的名记,内心不屑地想道:

“说不定只是两派网上对骂的喷子,影响闹大了之后就把对方人肉出来、然后线下起诉名誉侵权吧?这种破事儿还敢说‘引起了对互联网免费经济模式底层逻辑的深思?’这冯见雄也太厚颜无耻了吧?”

幸好,无论哪一方都没有太多的脑补时间。

冯见雄仅仅吊了她们十几秒钟胃口,就主动解开了答案。

“这个案子大致上是这样的:有一个名叫‘中华女权’的组织,在QQ上组织了几十个群,都是满员的高级群那种。所以,至今为止其成员总量有数万人之多。至于总的群主身份,我就不暴露了,以沪江的A女士为代称好了。

A女士组织的这些群组,其公开的主要宗旨,就是联络同好、让有女性独立、女性自强思想的网民有一个互相交流、并且在资源上互通有无的渠道……”

冯见雄说到这儿,稍微停顿两秒让大家消化,也是为了让后面的包袱更有戏剧性。

女记者们面面相觑,觉得至今为止没什么新奇的。

这种女性互助、提供心理鼓励的群组,看起来很正能量嘛。

“然而,大家也知道,做女权的么,总是容易被另一些反女权的人攻击。我并没有以偏概全的意思,事实上我也知道,在网上卖力反女权的,主要是男性中一些没钱又丑的屌丝,他们觉得女权的存在,哄抬了婚恋交友市场上女性的普遍地位,增加了他们找女人的难度——

当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反女权者都是这样。我本人对这个问题也不持任何立场、也不讨论本案中的女权宣扬者本身态度是否正确。如果你们觉得不合适,可以把这段话剪掉。”

“到这里为止,相信大家都觉得这肯定是一桩网络上常见的两派人互喷辱骂的小纠纷。可后面的案情出现了转机。

某个反对A女士的反女权组织人士——我们也隐去他的真名,用B男士来指代——在一次对A女士线下活动的跟踪、人肉后,发现了A女士利用Q群资源变现的一条灰色产业链。

那就是,A女士通过在‘中华女权’等Q群中散播极端女权思想、聚拢受过情伤或者因为别的原因而认为‘中国男人没个好东西’的女性们的关注与人气,然后趁机经营一项中介业务。嗯,大致上就相当于曰本人的‘无料案内所’了——

A女士组织联络了大量在沪的外籍男士,主要是白人和黑人,然后向他们收取中介费。然后自己在各Q群里对女性群友发布消息,表示‘对于想体验异国艳遇的女生,我可以提供介绍交友的机会’。然后,双方就大范围展开了交友。

B男士在截获了这种‘无料案内所’中介生意的真相后,居然在网上大肆宣扬,并辱骂A女士及其组织是‘新时代的互联网老-鸨’、把华夏女生送到了洋人的大雕下凌辱。

A女士多次正告B男士及其宣传组织,澄清、申明了己方的商业性质后,B男士依然不依不饶,在网上大范围散布不实言论。说A女士为代表的组织者,要为洋人把沪江夜店女生群体称呼为‘Easy-Girl’负责!

为此,A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B男士提起了名誉侵权反诉——”

冯见雄说到这儿,声音戛然而止。

他知道,记者们需要时间让脑子转过弯来。

“我靠!这……这是什么逻辑?那个女的确实组织卖YIN了啊。那个男的虽然屌丝,但指责她的话都是事实,这怎么能叫‘名誉侵权’呢?”

因为今天是互联网论坛,所以来的记者很多都不是法治版的。对这种事情不懂行也很正常。

哪怕是权此芳之类少数比较懂法的女记者,无非也就是这么想:“就算要告,这个案子也只能跟‘隐私权’相关吧?是B男士人肉了A女士的线下身份、并跟踪调查了她的线下行为啊。但事情都是‘真人真事’,怎么能叫‘侵犯名誉权’呢?”

懂法的人都知道,捏造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声,那才叫“侵犯名誉权”。

如果只是把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披露出来、但只要事情本身是“真人真事”,那就绝对跟名誉权不沾边,最多侵犯“隐私权”。

好比有狗仔把冠希哥与阿娇、柏芝的床照UP到网上,那就是妥妥的“侵犯隐私权”。毕竟图不是人家PS的,而是真枪实弹啪的。

“冯先生,您刚才描述的案由……是不是错了?您确信是‘名誉权’案件?”

本着刚才那些思考,权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记者,问出了这个问题。

“不,你没有听错,就是名誉权。”冯见雄的回答,却一如既往地斩钉截铁,

“这个案子的关键,其实你们都没GET到——B男士对A女士的攻击,是说她当了‘互联网L鸨’,组织了非法的网络卖YIN活动。

可A女士多次申明过,她并未给被上的女性群友任何经济上的好处。甚至,这些自发交往,比我们的邻国曰本常见的‘****’都有所不同,因为那些女性也没有直接从外籍男方那里普遍收受钱物或者请客消费。或许双方开啪时的开房费是外籍男方支付的,可这并不能构成钱-色交易,因为酒店的住宿登记人就是男方。女方也没有在房间过夜,只是暂时的‘访客’。

所以,综合上述全部法律证据要件,我们可以得出,B男士用了污秽的语言,侮辱了A女士的行为定性——这从头到尾跟组织卖YIN没有一毛钱关系。女方是自愿不拿钱白睡的,怎么能叫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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