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二章:上与下(1 / 2)
在崇祯皇帝看来,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这种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复中原一样,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来,慢慢将其瓦解。
如果说崇祯施行上述的奖与惩,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起了一个头。
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
成化二十一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
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
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议性的,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
但好景不长,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而且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轮班。
崇祯皇帝看得出来,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放缓了改革的进程。
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后,更反复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开始加大对匠户征银的控制力度。
这基本上毁了多年的匠户制度改革成果,也让班匠银改革名存实亡。
其一,这是弘治皇帝面对各方反对匠户改革的势力做出的让步。
当初锐意改革的激情不再,但又不想让班匠银这每年至少几十万两的收入流失,彻底放弃改革,因而弘治才耍出了这一手段。
他让班匠银以另一种近乎畸形的方式继续存在,为朝廷增加收入,却使得匠户制度不比从前,更加混乱不堪。
其二,弘治十八年以后,朝廷屡次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前朝成化年间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
说白了,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这更将征银的强制性增强到顶峰,使得许多匠户因此家破人亡。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
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
从成化二十一年的首度改革,到弘治十八年面对阻力的让步,再到后来征收班匠银的强制性达到顶峰,直至嘉靖四十一年完成全国征银。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化,班匠银从最开始针对落后匠籍制度的进步改革,彻底沦为一种朝廷新征收的税种,实际与提出时的初衷已无直接关系。
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仅此而已,而对各地匠户而言,反倒更不如初。
这项制度对朝廷财政的收益是很可观的,去年仅京内的班匠征银便有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之多。
崇祯皇帝要做的很简单,就是将成化二十一年的班匠银制度加以完善,推广全国,取代现有的班匠银制度。
虽然都是班匠银制度,但两者在意义上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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