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二章 投诉部案(1 / 2)
女已经向曹云说明了情况,曾经东南亚有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各种商品的采购和运输,在一年前因为违反规定,被大联盟除名,并且为首两人被杀。有市场就有生意,北美四级商户分出一个东南亚商户,和本地团伙合作,一起经营名为‘超虾快运’的运输公司。
按照大联盟规定,超虾快运大部分商品都可以运输,没有限制,但有一样生意不能做,那就是人口。
大联盟有一家七级商户,是活跃在菲律宾的四人绑架组,他们和超虾有一定业务来往,超虾帮助采购过不少器材。四人绑架组的老大联系超虾,自己要跑路,希望超虾能安排一条航线,从菲律宾南部到俄罗斯。陆空都可以。
超虾了解到,他们因为绑架了一位权贵家属而被报复,有一人被捕,一人被击毙,于是在商议好价格后,超虾通过海路将绑架组两人运输到了俄罗斯。
数天后,俄方在荒野发现一具女尸,在国刑帮助下,证明死者是在菲律宾南部被绑架的一名权贵家属。
权贵为了自己这位家属,通过大联盟的人赎回了家属,按照大联盟规定,商户收钱之后,必须将被绑架者送回。权贵没收到人,反而收到噩耗,于是向大联盟投诉。
数天后,大联盟在俄抓捕了绑架四人组的老大。老大说明情况,原来权贵一边联系赎人,一边动用力量搜杀绑架四人组。在一人被捕,一人被击毙情况下,老大带着肉票上了超虾的船。
大联盟有明确规定,肉票属于人口,不在超虾营运范围之内。于是曹烈控制了超虾老大和三名超虾与直接运输有关人员,对他们进行了逼供。其中一名人员承认,在绑架老大和肉票登船后,他怀疑运输肉票,联系了超虾老大。超虾老大让他闭嘴干活,所以最终把人给运到了俄境。
投诉部就此做出处罚决定,处死超虾老大和两名有过错人员。另外绑架四人组老大没有客观杀害肉票的举动,只是因为环境抛弃了肉票,导致肉票冻死。考虑到他在菲律宾被全城搜杀的客观情况,投诉部认为他没有违反大联盟规则,不予处罚。并且按照大联盟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和生活资助。
这个处罚看起来不合情不合理,但是合规,董事会对此没有疑义。
在三名涉案人员被处死的半个月后,出事了。原因是肉票并非被挟持上船到达俄境,而是厌倦了自己的平淡生活,爱上了英俊的绑匪,享受冒险逃命生涯。肉票是主动和绑匪上船。
这时候就出现了巨大问题,肉票如果是被挟持的,超虾就触犯了大联盟规定,超虾不得采购和运输人口。但肉票是自愿和绑匪去俄境,代表肉票不属于人口。
绑匪供述,他知道大联盟的规矩,所以隐瞒了真相。和肉票私奔属于违反大联盟商家条例,他要受到经济处罚。在此情况下,他撒谎自己挟持肉票。作为一位绑匪,挟持肉票是受到规定保护的合规行为。
前文说过超虾是北美商户在东南亚建立的新运输公司,在得知超虾老大是蒙冤而死的情况下,北美商户上诉董事会,要求彻查此事。董事会和曹烈商议,曹烈同意投诉部作为被告出席烈焰法庭的内审。投诉部最大错误是没有彻查真相,轻信当事者的口供。
本次内审的法官是抽签抽取出的三名董事,他们和曹烈和北美商户没有直接的工作关系,也没有私人关系。
曹烈一旦罪名成立,会死吗?
不知道,罪名是否成立,由九名董事会成员投票决定,一旦得票超过六票,罪名成立。罪名成立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由三名法官决定。
在前两天的庭审中,司马落、九尾良子和北美一名杨律师组成的控方完全压制了曹烈的自辩。从庭审情况来看,董事会即使是曹烈亲戚,不定曹烈罪都说不过去。
……
船只离海进河,再七拐八拐,最终到了一处湖边山。这山V型,V底部有一小片建筑。如果从高处看,因为山体茂密的树林难以发现这片建筑。
“泰国的味道。”曹云闻了闻。
曹云被扶起来,登岸。曹云跟着女子一直走,走在木板上,走在石头路上,很快上楼梯,到了一个小房间。一路上曹云品味脚感,直觉认定是东南亚。
女子交代:“这是你的房间。出门前必须换上衣服,戴上面具。五级以上的商户基本都派了代表参加听审,你不会想让他们知道你的身份的。我叫竹,是你临时保镖,没有我陪同情况下,不要到处走。”
曹云问:“我可以拿下袋子了吗?”
“可以。”
曹云拿下了黑布袋,这是一个间屋,墙体是木制的。地板也是木制的,不过是制式木地板,并非用木块拼接。顶部是三角结构为老房子的构造。房间不大不小,很干净整洁,设备也比较齐全。
曹云也看见了竹,东南亚人种:个矮,肤黑。头戴了一个棒球帽,左耳开始到衣服内是一条文字纹身,不知道是哪国文字。外穿黑色风衣,内穿灰色紧身衣。
竹打开投影仪:“这本是我住的房间……这是内审录像,一共开了两庭。”
椅子是竹椅,竹踢给曹云一张,自己拿一张竹椅坐下。
检控官就是检控官,他们首先通过展示、提问,把案件详细的解释了一遍。不过曹烈并不认同,曹烈不相信绑匪说的是实话。同时曹烈还认为,即使绑匪说的是实话,肉票身份不因为肉票的想法而改变。大联盟有明确规定,不能从事人口采购和运输工作,并且进行了细分,其中包含了肉票。
司马落没有戴面具,他穿自己的衣服,九尾良子也是一样,倒是杨律师伪装了身份。他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证,第一庭证明了绑匪说的是实情,绑匪和肉票是私奔关系,而不是挟持关系。
第二庭,开始就人口等定义,检方提供了大量的说明,甚至以联国的标准基础论述了人口这个名词。这点曹烈和控方看法一致。司马落出马,说明了一个重点,肉票和绑匪合作做了犯罪的事,他们实质上已经是同伙关系,并非绑架和被绑架者关系。
不算新闻的新闻,人贩子拐了一妹子,妹子屈从人贩子变成了人贩子,从法律角度来说,妹子从受害者转变为和人贩子一样的犯罪者,法律不会因为她曾经是受害者而从轻处罚。
反过来,还是上面的案例,人贩子突然良心醒悟,制止妹子残害一位被拐儿童,他则会因此可能从轻处罚。
定义的标准在行为,而不在于身份。当受害者主动和罪犯合作进行犯罪,他就不再是受害者,而是罪犯同伙。以这个定义标准,肉票在和绑匪合作,共同犯罪后,已经不再是受害者,而是绑匪同谋。所以绑匪利用超虾快运是符合规定的,超虾快运运输绑匪的行为也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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