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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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系统介绍了台湾地区智障人士安置的基本概况、政策法规、生活安置模式、就业安置模式等四方面的情况。希望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和方法,对成年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

台湾智障人士社会融合

一、 引言

根据台湾地区《2001身心障碍处境报告》的统计,截至2001年,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人口总数达到

711064人,占人口总数的3.2%,其中智障人士为71012人,占所有障碍人士总数的9.99%[1]。

20世纪80年代前的台湾,智障人士一直被视为社会中的依赖者,大多依赖家庭、家族的收容与救济,政府未积极地介入,只是消极地提供社会救济措施,民间机构占了大部分[2]。过去,台湾智障人士的生活安置只有家庭安置和大型教养机构安置两种形式,可供智障人士选择的安置形式非常有限。但近10年来,在回归主流和正常化的趋势下,社区照料和多元社区安置模式逐渐出现[3],即由隔离式的大型教养机构,逐渐向人性化、正常化的小型社区机构服务形式转型。台湾智障人士的就业安置也经历了这种变化。过去那些能力不足以适应竞争性就业市场的智障人士,不是闲散于家中或社会,就是被送到隔离式的养护机构。由于缺乏相关训练,智障人士的能力急剧退化。如今,庇护工场和庇护商店为智障人士提供了一个充分保护和协助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获得职业评估、辅导和训练,逐步提高了其生活和就业能力,做好了迈向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准备。同时,庇护工场和庇护商店也为确实无力参与竞争的智障人士提供了长期庇护性就业服务。

二、 政策法规的保障

台湾1981年颁布的《残障福利法》是台湾地区有关智障人士的最早法律文件。后历经几次修订,1997年该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2001年再行修正。该法共八章75条。在理念上,以保障智障人士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强调政府责任的多元性;在内容上呼应了联合国智障人士人权宣言之精神[4],具体涉及医疗康复、教育权益、促进就业、福利服务、福利机构等若干方面。尤其在其总则、促进就业和福利机构三章中,对主管机关的权责、经费来源、智障人士的就业安置、福利机构的建立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

台湾于2002年颁布了《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6],该《标准》对智障人士福利服务机构的分类作了说明。在福利社区化理念的推动下,台湾内政部社会司于2004年7月颁布了《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独立生活服务计划》,目的是强化社区照顾项目[6],使智障人士在原先熟悉的社区环境中学习与生活。

另外,劳工法也明确了各大机构必须雇用一定数目的智障人士,超额雇用会获得额外的奖励;而不愿意雇用智障人士的机构,可通过强制性措施,向政府法定的保管基金捐款,作为社团经费,或用作培训智障人士就业的经费。政府方面亦有法定的拨款措施,对如何保障智障人士就业及运用基金的守则,都有详尽规定。

三、 生活安置模式

(一) 机构安置

机构安置,也称集中安置,是台湾地区较早实施的一种安置模式,也是目前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安置模式。其安置理念是:智障人士是一群“依赖且特殊的群体”。

该类机构隶属于财团法人——多为公设民营性质,即由国家出建筑费用,财团通过募捐的方式自筹机构建设用地的资金。当然也有少量政府开办的机构。因这类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此政府目前不再鼓励办集中式的收养机构。该类机构在建设时所选择位置一般是跨县的,虽然机构的风景绝佳,但远离市区与民众。长期的隔离,使民众感到这个群体是与一般人不同的特殊人群。

在台湾,机构支持系统多为家长或志愿者,但也有少量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来自教育或康复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或教会、基金会自己培养的专业工作者。教会或基金会培养专业工作者,一般是由家长、慈善人士、慈善团体将所选人员送出境外学习相关知识或技能。近年,也有部分专业人士是台湾本土培养的,例如,机构招募一些符合学历条件的人士在台湾相关机构所办的研修班经学习考核后,被机构正式录用。

目前此类机构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日间照料,如台北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开设了15岁以上中、重度智障人士的专门日间照料机构;二是全日照料,如高雄乐仁启智中心及幼安教养院,负担成年智障人士的日间和晚间照料。一般住宿者每周五晚饭后回家,周日晚饭后返回,而家中无人照料者则长期在此居住。

经费问题同样困扰着这些机构。总体说一般缴费情况是政府按照入住者的家庭总收入给予补贴。补助层次有从100%补助至全部自理等各种情形,大多数进入机构的智障人士政府补助为70%,也有人仅获得50%或25%的补助。

(二) 社区安置

在福利社区化理念的推动下,台湾地区目前正在努力推行社区安置模式。此种模式主要是为那些智力水平较高,并基本能独立生活的智障人士设立的。其中有一些人同时在此接受职业训练。他们在社区安置屋中按时起居,清洁房屋,按时上下班,买菜做饭,与邻居进行简单沟通等。目前社区安置比较多的为公办民营的性质或完全私立的性质,如桃源县中历启智技艺训练中心的社区居住屋,其房屋产权和房屋内的家具、设备均为基金会所有。这种安置屋的获得是财团法人以法人身份申请政府对个案补贴,用以购房、置办家具和生活必需品。个别基金会购买房屋时,政府会给一些资金支持;另外还有少量的政府购置住房(包括家具),以支持智障人士居住。一般安置屋多为独立门户的3—4层房屋,每屋安置人数为4—12人不等,一般每间卧室住1—2人。也有夫妻住宿其中的。屋内设施一应俱全。

社区安置的支持系统分为两大块:支持人员和支持力度。支持人员包括由机构派出专门的指导人员和有能力的热心邻居。支持力度则根据智障人士的支持需要建立,从全面支持、部分支持至邻居托管各不相同,而支持内容包括协助他们买菜、做饭、清洁、管理私人物件、管理电器和协调关系等各项具体事务。

社区安置的缴费情况与机构安置缴费不同,社区安置需智障人士自行负担少量费用,其余均由政府负担,但财团等机构必须通过募捐获得民众的经济支持。

在进行社区化安置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评估工作,包括对社区环境和入住人员的评估。然后根据社区评估结果,参考相关法规,做好与社区民众间的沟通协调,以及选择住宅、房屋装修、家电配置等工作。

(三) 过渡式安置

过渡式安置,即机构采用在集中安置的机构旁仿建一个社区式住房,供即将参与社区安置的智障人士过渡。该安置模式建立的目的,是希望帮助那些已逐步获得生活技能的智障人士从集中住宿的环境中过渡到社区式住宅内,如桃源县中历机构的社区居住小屋就是一例。从居住环境看,室内环境如同一般社区居住的房屋及设备,但外围环境相对较孤立。因该形式是机构为训练智障人士独立居住而设,因此其支持度较高。对智障人士来说,在他们获得基本能力后,再在“社区小屋”居住一段时间,以适应社区安置的室内环境和个人生活。

(四) 家庭安置

个别难以进入机构的,或家庭因各种原因不愿让其子女进入机构的智障人士,就在家庭中进行安置。政府会依据智障人士的家庭收入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资助,但家庭也会按照智障人士的个别需要,带其进入社区接受相关服务。

四、 就业安置模式

(一) 庇护工场

庇护工场(sheltered workshop)主要是为那些完全不能进入正式职场工作,需要职业训练人员工作支持的中、重度与极重度的智障人士设立。庇护工场主要提供非融合式的就业训练与安置,工场的员工除了就业辅导员或相关行政人员为一般员工之外,大多数或全部均为智障人士。工场的布置亦完全依据智障人士的状况加以规划与布置,训练的环境或工场为隔离式的。庇护工场提供多种服务:一方面,藉由辅导员的辅导,以培养智障人士的工作意愿,激发工作兴趣,发展工作技能,

建立工作态度,提高社交技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人际关系等;另一方面,辅导员评估他们的就业能力与适应能力,达到最适当的就业安置[7]。

这种安置模式按时间长短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过渡性的(transitional)庇护工场,其主要功能在于提高障碍人士的职业潜能或生产能力,以便为未来从事竞争性或支持性的就业准备,并适应社区就业的需要;二为延续性的(extendedorlong瞭erm)庇护工场,属长期性的终生就业场所。这种庇护工场多以中、重度智障人士为训练和就业的对象;三为综合性的(comprehensive)庇护工场,同时具有过渡性和长期性庇护工场的特色,并兼有职业试探和安置的功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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