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章 男女平等(1 / 2)

加入书签

感谢南宋剩男的打赏!!!!!!!!

纵然来自于男女平等蔚然成风的后世,徐卫也不得不承认女人在新澳港以及刚刚建立的新华港已经成为了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极大的男女比例差距让他所拥有的这两个港口无法容忍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的禁锢,于是寡妇再嫁在这两个城市成了必然之事。

战争是造就寡妇的大杀器,但由战争造成的这些寡妇却是又有着与其他普通的寡妇不同之处。

呈报到徐卫桌面上的这份案件很快就得到了徐卫的批复,批复中声称涉事的男女双方均无罪释放,本着婚姻自主、自由的原则允许两人的被释放后的婚姻诉求。

同时,为了纠正大家对之前自己制定的关于军事婚姻法案的误解,徐卫在将涉事双方释放之后还重新解释了军婚的保护法,重点强调这种保护在男方士兵在战争中牺牲便自动终止,之后女方可以自主选择改嫁与否,而双方生育的子女则由政府出钱抚养。

徐卫的这份判决和解释在军队中可谓是一石激起千重浪,在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影响亦或曲解下,等到明清时期的女性俨≤↗,然成为了一种男人的附庸品,社会对女性的要求已经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

其实,在秦汉时期女性伦理之中的贞节观念并没有被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加以倡导,女性再嫁乃寻常之事,当时中国的两性关系一直是非常开放。秦始皇的母亲即一个性乱的典型,后被秦始皇发现。杀死嫪毐,搜出太后私生的两个儿子。当场扑杀。

虽然在当时对女性的约束理论上有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以及《礼记》,同时在实行时统治者还采取一些行政与法律措施,但从总体上看,从秦汉以来一直到程朱理学还未被曲解之前,对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较为宽泛的,寡妇再嫁决不会被视为不符合礼教的规范而严加指责或禁止。

如前汉朱买臣妻离婚再嫁,是个人人皆知的故事,况且朱买臣发达后,还优厚地对待前妻夫妇。而在著名的《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妻被罗母休回娘家后,也无人嫌弃,反而是太守、县令一再遣媒议婚,等到后汉,寡妇或弃妇再嫁更视若为常,如著名的蔡文姬,嫁三次,也并没有被人们轻贱。

中国在汉、唐时。胡风甚重的关陇集团家的女子、贵族妇女能成群结伙地骑马外出郊游,男女交往开放,有些女子追求爱情也比较大胆,但关东士族家的女子家庭却能够和睦相处、夫妻恩爱。所以唐朝权贵对关东士族家的女子趋之若鹜。

自古以来,直至现代,贞操总是对女子而言的。这是男子作为统治者对女子的要求,而女子作为被统治者来要求的。男子拈花惹草至多被认为是失德,这不叫失贞。甚至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而女子一旦**,不论是出自什么原因,那就不得了,即使是被施暴,自己毫无过错,也永远是不干净的女人,跳进黄河洗不清了。

自明清以来,对女子约束最大的一句话出自程朱理学的先行者程颐,讲究的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而这句话虽系针对现实有感而发之论,但在当时乃至整个宋代并未产生多大影响,即使是程颐自己,也并未尽遵自己所言。

据史料记载,程颐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嫁给他人。

到了南宋,女子再嫁仍很普遍,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清照改嫁于张汝舟、唐婉再嫁赵士诚,在当时并未引起非议,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也不歧视再嫁妇。

不过,由于朱熹的大力提倡,理学在南宋后期的影响渐成,节义之说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亦得到传播,但直至宋终,程朱思想未能真正深入人心,也没有占据统治地位,在当时也只是理学六子哲学之一,邵雍易学对社会的影响也远远大于程朱思想。

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的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后来弟子们将其收入《程氏遗书》中,到了南宋朱熹把它重新翻找出来,作为劝人守节的工具,尽管朱熹再倡此说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变当时世风的作用,却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了。

其实,明清之后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单纯针对女性,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程颐原意的,因为程颐的意思是假使女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节、不能再嫁,那么男子的妻子若死,做为丈夫也应为亡妻守节、不应再娶。

在男人主导的社会中完全发扬了宽以律己,严以待人的行事风格,用一条有一条的行为准则将女性教育成男性的私人物品,甚至有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肆意迫害毫无反抗能力的女性。

清代学者方苞写过一篇《康列女传》,康烈女是个商人的女儿,许配给贫家之子张京,还没过门张京就死了,康烈女却以张氏媳自居,上吊自杀殉夫。

张家原来是个破落之家,张京的父亲品行又不好,本来人们是看不起他们的,但是由于康烈女这一死,张家马上身价百倍,在京师出了名,正因为这样,所以都要以女子做牺牲品。

“少爷,关于这个婚姻法案,职部认为还要多考虑一下。”在徐卫发布婚姻法案的当天,以隋勇为首的各师旅级军官就一起请见徐卫,向徐卫阐述了他们的主张。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