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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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睿知道,当初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宝钗就是极力反对的,此刻见她居然拿这件事来揶揄自己,也是一阵无奈。

杜睿很清楚伊莎贝拉和杜学武母子之间的感情,远离故国十余载,身边又只有杜学武这么一个儿子,伊莎贝拉虽然对杜学武的管教也是极严,但是却也极其溺爱,如今杜睿把杜学武扔在了澳洲道那个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蛮荒之地,伊莎贝拉要是可善罢甘休那才叫怪呢。

其实将杜学武留在澳洲道,杜睿也是一样的不忍心,那毕竟是他的亲生儿子,哪一个做父亲的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受苦,他们拼死拼活的,为的还不是后辈儿孙能够生活的好一些吗。

当初,杜睿在做出那个决定的时候,也曾动摇过,可是最终还是理智战胜了感情,大唐需要一个能够创造新思想的人,杜睿也确实需要一个接班人能够将他的理念贯彻下去。

杜学武无疑是最好的人选。

杜睿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他死之后,大唐,华夏又重新变回老样子,君权至上,然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

纵观历史,一个趋向极权主义的社会制度,往往会给予那些无耻之徒更多的机会,一种自由均衡的社会,向变态而无耻的社会形态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极权的制度,正好为这个过程提供了一种最优良的社会制度环境。相反,民主的社会制度设计,却恰好为防止这种社会的堕落,提供了一种技术上最强有力的支持。

人们总是企图通过寻求权力的支持,来达到一种崇高道德的预期,但是,当他们真的寻求到了这种权力时,他们却必然地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

权力,有一种被某种使命驱使,而不自觉地担负起为人们实现一种理想的任务,而这个任务,常常是只有那些残酷无情的,准备不顾一切地冲破任何道德的藩篱的人,才能去执行。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出现了。从终极意义上说,人类任何的理想,都不可能是现实的。这也是热衷于权力的人,最后都有一种狂妄倾向的重要原因。

所谓崇高的道德,往往与一种特定的价值观联系着,这也导致了人们更为崇高的追求往往是各不相同。

然而,人们一些基本的要求却是类似,这种类似,也构成了人们部分共同的价值观。这就是说,这些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从来就不可能具有什么崇高的道德意义。这也决定了,把大家公共的价值观,作为自己全部价值观的人,肯定是一些缺乏创造性和**性的人。极权主义集团对公共价值观的需求,是因为他们需要人数方面的分量来作为他们理想实现的后盾,而不是这种公共的价值观具有更为崇高的道德意义。

当然不能说所有的掌权者都是坏的,作为个人的当政者也许常常是有着某种崇高理想的,但是,当作为一种需要广泛社会支持的社会远动的领导者,从实际的需要出发,他就不得不采用一种标准非常低的价值观来作为实际行动中的准则了。在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里,主导着整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不可能具有普遍高尚的道德意义。

集体主义者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一是,虽然它将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所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道德基础之上,但它只能够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行得通。

从历史中可以看到,虽然极权主义者宣称自己有最崇高的道德,并限制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道德判断,但是,在极权主义的规则中,却并不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的道德范式。

实际上,这是极权主义者的道德原则缺乏连贯,而前后不一致所导致的。实际上,极权主义的道德也就是权力的道德,任何时候,符合于权力就是道德的,不符合于权力就是不道德的。

对权力的狂热,是人性之中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狂热中,人们唯一能得到满足的爱好就是对权力本身的爱好,人们都为能成为运转良好而强大的权力机器的一个部件而感到愉悦。

就好比说,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隶种植园里的监工的工作,这个人也就得服从于奴隶制的规则了。这就是说,一种罪恶的社会制度,不管它有着怎样崇高的道德目标,他们最后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会把这个制度下的人们都变成魔鬼的。

后世的国人也曾试图改变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现象,并且付诸实施,最早的就是被奉为国父的孙某人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后来还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五院也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司法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行政院享有行政权,考试院享有考核权,裁撤权,监察院享有监察权,弹劾权。

五院制称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

“四?一二”事变后,蒋某人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

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某人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某人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那些时代精英尚且不能摆脱被旧思想禁锢,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开启之上,现在的百姓只是看到头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坏了呢?要做一些残害民众的事情呢?还有人来制衡他吗?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气也去修复人皇剑了,皇帝变坏时无法无天时,已为时已晚。

杜睿认为只有能够遏制这种绝对的权力的产生,以权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约来相互牵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建立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约束,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当权者受到制度的束缚,不能够为所欲为,反过来,制度也要给被统治者以权力,在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时候,利用制度来制裁当权者,让他丧失权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对当权者的约束就越大。

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改变千百年来人们头脑当中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

实现一个打破当下这种错误制度,也就是君权至上,极权制度,将权力下放,然后通过将民意收集起来的方使,实现一种社会决策制度的大多数派,避免一个人的声音超过大多数人的声音。

杜睿想要去实现这种制度,因为他并不想让大唐和历史上一样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的大唐帝国虽然传承数百年,可是真正能称得上是盛世的也不过几十年的光景。

而要将这种强盛传承下去,让大唐始终成为世界顶峰的存在,就必须改变当下的一切,将君权独.裁制度引入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始终接受的新制度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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