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拳试太乙闻至高(1 / 2)
十日匆匆而过,当白光一闪,陈云又出现在主神空间。 :看小说
规则之海,规则无穷无尽,陈云耗尽心力,也只是粗窥一点门径,但即便如此,也比真规信天尊炼化两个高级位面规则法则还要高数筹。
陈云自信,便是太乙,他也能直接面对,并将之斩杀。
十二万九千六百个真龙穴窍虽然真力减少,但战力却不降反升,比之原来,更强数千倍。相比太乙,恐怕还强上一筹,加上他也不知道达到何种的境界道行,足以跨九个品级斩敌。
握一握拳,陈云豪情顿发,战意奔涌,直想与九天争锋,大战一场,一舒心中豪情热血。
心中一动,陈云想到当初在魔戒位面里被太乙大拿伤的濒死,眼中杀意一闪,有仇不报。岂是他的本性。如今功成圆满,正好拿此人祭旗。
念头转动,当即连接上主神,想主神询问能否探查此人,给出其信息,主神收了十万积分,给出了答案。
“莫忆邪皇:逆天高级位面二品太乙修士,炼有十八元会法力,太乙级【逆天剑道】,一品太乙仙器,现于魔戒位面星辰大海虚空亿亿万里外”
魔戒位面星海虚空外!陈云一眯眼,这厮还未对世界树死心,虽不知他进入魔戒位面,真信天尊传下信仰时,此人怎未有动作,但,此时定杀之。
天降一道光柱,陈云便消失在主神空间,来到魔戒位面虚空外星辰大海内。念头微动,星辰大海内升起千百亿万道气息,陈云很快便从其中不远处窥得一股熟悉的剑势气息,脚下一动,出现在一颗星辰外。
而便在他出现的同时,一股浩大威势从星辰之内升起,雷鸣般的声音在虚空滚滚炸响:
“何人擅闯是你!给本皇死来!!!”
莫忆邪皇也是太乙级数,跳出规则,有人临门,那里感应不到,不过陈云经历两次旅游,气息大变,他倒是没有第一时间认出,不过真龙紫气的独特却瞒不过他,当即一道蹭亮无匹的剑光从星辰下划破虚空而来。
此人自称本皇,号邪皇,便可知其不是善辈,陈云当初一介天仙,他三番五次出手也未拿下,面皮自然大损,后来连双圣树这颗世界树都被其从眼皮下抢走,这可是直接打脸了。
堂堂太乙大拿,竟被一个天仙小辈从眼皮下抢了宝贝,莫说他有面皮不找回场子,便是太乙同道也要耻笑于他,他苦心在此等候数百年,便是为了斩杀此人,一洗前耻。
陈云脚下一踏,跨出一步,一股踏灭星辰大千的气势狂涌而出,好似四方星辰都被他踏在脚下。
“怒踏星辰”,陈云演化的千百神通之一。
那道无匹带着浩大·法力的剑光便在这一踏之下,轰然成为断剑。不等莫忆邪皇反应,陈云饱含十二余万条真龙大力的重拳便轰出。
“拳倾天下”
不是神通,却更胜神通,虚空在这一拳下没有破碎,反而扭曲的不成样子,恍若被这一拳握住,莫忆邪皇更是接到元神示警惊跳连连。
这一拳,已经将规则都握住!
莫忆邪皇手掌一翻,本命太乙仙器逆剑握手,无量金阳般光芒从他掌中爆射。
“斩!”
言出法随,天都好似被斩破,露出巨大的裂缝,无穷量规则在那一剑中生灭。
“卡”一拳轰下,莫忆邪皇太乙仙器长剑,更不知何时,出现细微的裂缝。一拳之威,让太乙仙器破裂,如斯恐怖,连莫忆也开始颤抖。
好可怕的肉身!此念刚起,莫忆邪皇便喷出一口****,气势一衰,法力一顿,被陈云看出破绽。
“拳倾天下!!”一声大喝,没有什么神妙,却让莫忆元神巨震。
不好,莫忆邪皇元神大警,狂叫连连,但先机已失,只来得及举剑相迎。
“轰”剑,被轰飞了,莫忆又是一口****喷出。
“拳倾天下!!!”
如同金科玉律,金口玉言,此拳,当真有倾覆天下之能。不仅打爆了莫忆的头颅,更是将战局平定。
这时一道青色流光从空空如也的头颅飞出,往星辰大海深处遁去,却是莫忆邪皇头颅连带不朽符文都被打爆,只得遁出元神,以谋后事。
同时莫忆的怒吼也响了起来:“毁我法体,必千倍报之!”
话音还未落,那道青色流光业已远遁亿亿万里,元神飞遁,还是太乙级元神,那速度,不是一般人可及。
只是,陈云面色一片死水平静,太乙级元神逃遁,他又岂无一点防备,只见远方虚空隐隐乍起一点圣光,下一刻,真信天尊一身白袍出现在陈云身旁。
不错,在降临之时,陈云便让真信天尊化为一缕微尘在外守着,防的便是莫忆遁逃,不过如此轻松打爆此人肉身也是他所料不及的,肉身遁逃与元神遁逃,两相比较不可同日而语,当然,有相当于太乙的古神业位真信天尊,此獠也逃不出天尊掌心,乖乖被困在一团圣光内。
此团圣光,便是真信天尊古神光辉,贯穿过去,就算莫忆元神掏出亿亿万里,圣光也能在过去时刻将其困住。圣光,排斥一切的力量,定住过去不变,区区元神,又怎能抵挡圣光!
被圣光排斥了对外界的一切沟通,莫忆的元神也失了太乙大拿的威风,陈云也不虞他有何异动。
活着的太乙,有时候比死的,更有用,不是吗!
让天尊处置此獠,陈云盘坐虚空,反思着之前战斗每一步场景,直到主神光柱降下。
方回到空间,陈云便听主神提示道:
“叮,轮回者陈云达到开启至高位面要求,是否开启?”
陈云一怔,回望自身,大唐,风云,蜀山,神兵,魔戒,神格,还有飞升七个位面,除却大唐,风云两个位面,已有五个高级位面经历。似乎已然达到进入至高位面的要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