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军衔及陆海空军勋赏条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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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军衔及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国民党军衔:

国民党军队过去实行的是中华民国的军衔,军官、士官分为4官等16官阶、士兵分为3等级

军衔阶级章图示

将官特级上将5颗星

一级上将4颗星

二级上将3颗星

中将2颗星

少将1颗星

校官上校3颗梅花

中校2颗梅花

少校1颗梅花

尉官上尉3直杠

中尉2直杠

少尉1直杠

少校放到现在最多也就是个副团长

司令的意思是部队的最高指挥官,如果部队只有一个师,那师长就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如果部队只有一个营,那营长也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他是少校司令,说明他当时在你们那个地方所带的兵估计就一个营。

姓名军衔授衔时间最高任职

阎锡山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第二战区司令长官,行政院院长

冯玉祥陆军一级上将1935行政院副院长兼军政部长,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

张学良陆军一级上将1935东北边防军司令,陆海空军副总司令

何应钦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兼军政部长,参谋总长兼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长

李宗仁陆军一级上将1935第五战区司令长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行营主任,中华民国副总统、代总统

朱培德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军事训练总监部总监

唐生智陆军一级上将1935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兼第八军军长,第四方面军总司令,军事参议院院长

陈济棠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常委,第一集团军总司令

陈绍宽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海军署署长、海军部部长

刘湘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38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兼第二十三集团军总司令

程潜陆军一级上将1939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宋哲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0第一集团军总司令,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陈调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4军事参议院院长

白崇禧陆军一级上将1945国防部长,华中“剿总”总司令

陈诚陆军一级上将1947国防部参谋总长,国民党副总裁,行政院院长,副总统

顾祝同陆军一级上将不详陆军总司令,参谋总长兼代理国防部部长

薛岳陆军一级上将1950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徐州绥靖公署主任,国民政府参军长,广东省主席兼海南防卫司令

周至柔海军一级上将1951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徐永昌陆军一级上将1952陆军大学校长,国防部长

桂永清海军一级上将1954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彭孟缉陆军一级上将1959陆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王叔铭空军一级上将1959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郑介民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59参谋次长,国家安全局局长

黄杰陆军一级上将1960台湾省主席,国防部部长

黄镇球陆军一级上将1961联勤总司令,总统府参军长,台北卫戌总司令

朱绍良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63第八战区司令长官兼陕甘宁边区总司令,重庆绥靖公署主任

余汉谋陆军一级上将1965陆军总司令

刘安祺陆军一级上将1965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总司令

黎玉玺海军一级上将1967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高魁元陆军一级上将1968参谋总长,国防部部长

刘玉章陆军一级上将1970台湾警备总司令兼台湾军管区司令

陈大庆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72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部长

胡琏陆军一级上将1972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副总司令

赖名汤空军一级上将1970参谋总长

宋长志空军一级上将1981国防部部长

郝柏村陆军一级上将1981参谋总长,国防部部长

陈焱龄空军一级上将1989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刘和缣海军一级上将1992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特级上将:仅蒋介石一人,1935年3月31日国民政府授于蒋介石此衔。

一级上将: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授任冯玉祥、阎锡山、张学良、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等八人为陆军

一级上将.以后,先后授任和晋任陈绍宽为海军一级上将;程潜、白崇禧、陈诚为陆军一级上将。在大陆期间,国

民党军队先后有12人被授于或晋升一级上将。

二级上将:1935年4月2日,国民政府授任白崇禧、龙云、刘峙、顾祝同、傅作义等20人为陆军二级上将。以后,又陆续授任和晋任了30位陆军二级上将。

国民党军队自1935年4月开始授任第一批一级上将,到退出大陆时共授任和晋任12位一级上将。到台湾后,又陆续晋任了

20余名一级上将。另外,还先后追赠、追晋了8为陆军一级上将。因曹锟、吴佩孚未在国民党军中任职,未列入表中。

中将加上将衔:加上将衔仅限于陆军中将,陆军中将符合晋升上将条件者,因受员额所限可先加上将衔,待二级上将空出缺额再从中将加上将衔者择优正式晋升上将。虽然不少加上将衔者后来都正式晋升为二级上将,如张治中、卫立煌、马鸿逵、胡宗南、汤恩伯等;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晋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未正式晋升,如钱大均、罗卓英等。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第1条

陆、海、空军军人着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叙勋行赏,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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