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答辩(2 / 2)
“你这娃,怎么这么不懂事,收下!”说话的是张振武的弟弟张振亚。他双眼红肿,面孔清瘦,头上包着一块又长又大的白布,正在房中一角清理哥哥留下来的衣服。他怕因此抓破了李想的脸,赶紧的出来转寰。
李想知道他们的心思,都在怀疑他是杀张振武的幕后主谋,不禁摇摇头说道:“袁世凯说是我指使他杀的张振武,袁世凯是大总统,不是我儿子,我能指使得了他?谁都知道,现在鄂州是我的天下,我还需要杀人吗?真相如何,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的。”
……
北京参议院开会,由张伯烈领衔,共和党参议员20人署名,向参议院提出《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讨论相当热烈。
刘成禺首先起来对《质问书》作了简单说明,议长制止道:“质问不必说明。”
“今日之事不比寻常质问!”刘成禺立刻反驳,竟然径自走上台去,大声的演说道:“查约法第6条明戴,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张振武既为中华民国之人民,即应受有中华民国人民之权利。而张振武之被杀也,并未捕送审判厅公开审问。即云罪有应得,亦不宜星夜邀袭,旋捕旋杀。……观政府杀人之手续,直等于强盗之行为。以冠冕堂皇之民国,而有此以强盗行为戕杀人民之政府,违背约法,破坏共和,吾人亦何不幸而睹此!且推此义也,则凡民国起义之功首,造成共和之巨子,皆可一一捕杀之,任凭其为帝为王矣。”
刘成禺痛快淋漓地来一篇激烈的演说。张伯烈更继之以嚎啕大哭,全院震动,议院内外方知张案的严重,非旦夕可了。
“李大帅以非罪要求杀人,大总统以命令擅改法律,均是违背约法。”参议员彭允彝观点鲜明,要求维护法律尊严。“从张振武案可以看出,参议院不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对人民的生杀予夺可以依据总统命令,而不必依据法律,因此此时可以谓之无政府,无参议院、无法律、无政治;破坏约法,推翻共和,实属令人痛恨,提出质问书,不仅为振武一人言也,为民国前途起见耳!”
“民国初建政府藐视参议院之事,已不止一次,而以杀张振武之事为最甚。”搭腔的是参议员陈家鼎,他跷起二郎腿在细细地品茶,略带思索的道:“所以,张振武之事非常紧要,关系国本。应在法律上着想,提出弹劾案,以尽参议院职责;提出弹劾案,弹劾陆军总长。”
参议员刘彦扬眉道:“此事不仅在弹劾段总长,并在弹劾李大帅。李大帅以空空一电,毫无一句确证之语,徒有倡谋不轨,愈接愈厉之空话,以此种空话可杀张振武,将来即可以此种空话杀百姓。”
在参议院还有二十余参议员,认为此案办理之法,亦多暖昧难明,须联名向政府提出质问案,要求袁世凯与李想给予答复。
在参议院的压力下,袁世凯就想让李想承担责任,保全自己。根据参议院的质问书,袁世凯在复参议院咨文中很含糊地说:此事关系重大,系根据黎副总统密电处理,其所牵涉的人和所牵涉的事都极重大,非仅关系湖北治乱,而且关系全国的安危,还有军事秘密……
参议院对政府的第一份答辩极为不满,其愤慨程度比先一天尤甚,最后由议会作一决定,催促陆军总长出席参议院报告张案经过。
由陆军总长段祺瑞在参议院答复的会议更加激烈。
段祺瑞登台答辩,开口就道:“张振武是一军人,不能捕送审判厅,犯罪的事实均在其任军务部时所为,无一事不关系军务,所以军法从事。早已经在武昌开过军法会议,证据齐集,至于判决手续,也已经在军法处备案经过,不过是由我执行而已。”随后还说,“此次出席贵院,如以为尚不满意,则李大帅日后当有电来,一候得有李大帅详电后,再行详细报告。”
段祺瑞的答复显然不能让参议员们满意,参议员刘彦反问:“在北京行刑而在武昌开军法会议,军法会议固如此开乎?现在贵总长所报告,实不成为理由。为张振武事武昌已开过军法会议,然何以李大帅所来之电报并未言及,大总统答复之公文亦并未言及,可见政府违背约法。”他要求请道:“请陆军总长再行答复。”
陆军总长段祺瑞便再行答复:“张振武罪状,实有碍难宣布之处。张振武此次来京,所带之人极伙,而北京为民国都城,关系重要,秩序岂可再经扰乱。政府一再衡量利害轻重,为大局起见,而不得不在北京行刑。”
参议员李肇莆的追问迭至:“本席只就简单事实质问。请问杀张振武之先,曾开军法会议否?”
段祺瑞摆出军人的威严道:“方才曾经报告,集合高等军官讨论数次。”
李肇莆问道:“是否开军法会议?”
段祺瑞立刻对他道:“军法会议亦系由高等军官研究罪状。”
李肇莆又问道:“请问开会议之时,究系何日?”
段祺瑞答道:“本月13日曾经开会讨论,14日亦开会讨沦。且总统亦曾经在座。”
李肇莆间不容发的追问道:“请问开军法会议,大总统应否在座?”
段祺瑞稍稍顿了一下,才道:“系在大总统府开议,府中房屋皆系毗连,故大总统亦在座。”
李肇甫步步紧逼的问道:“杀张振武之证据,除此湖北两电报之外,尚有何项证据否?”
段祺瑞毫不迟疑的答道:“所谓证据,不过即系他所犯之罪状,除此电报之外尚有公文。”
最后段祺瑞又补充道:“总之,现在政府以国家为前提,自不能不以临时之办法。不然,于国家大有危险。至此危险之时,将若何维持耶?手续虽有错误,祺瑞身当其咎,亦未为不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