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第249章 均田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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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所言极是,此事我等有心无力,必须由皇上同意,在全国推行方可。”宋珠明紧锁眉头,叹息一声,继续说道:“臣等虽是户部之人,掌管国家大事,就算我等竭尽全力,只怕皇上不会同意。再说了,均田制的推行,对于一些贵族以及地主的利益有所影响,只怕第一个反对的会是他们。当初,臣下劝谏皇上推行,却被朝中的大臣反对,无奈之下,上任尚书大人只能随波逐流,无法真正的根治弊端。”

李逍遥淡然一笑,沉声道:“宋大人此言甚是,然,我等皆是为大唐繁荣昌盛尽心尽力,就算一些士族以及贵族子弟阻拦,都无法动摇本大人的心。大唐之所以能在众多反王中取得天下,得益于李唐得到民心,若是百姓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对于大唐而言,不要说是强盛,就连基本的稳固都谈不上,不能因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影响整个大唐的繁荣,以致留下千古骂名,才是臣子的过错。”

“均田制乃是北魏初年,孝文帝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如今大唐就如同北魏初年相似,遇到同样的情况,再说均田制对巩固大唐的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天下大乱之期刚刚度过,大唐政权不稳,中央政府实际控制权减少,必须要尽快推行均田制的实行,否则对于百姓而言以及大唐非常的不利,此事就交由本大人去办,诸位同僚你们将之前整理而出的建议全部找出来,本大人一并送到皇宫内,交由皇上处理。”

李逍遥言出必行,想到就做到。随着他的一声令下,户部所有官员忙碌起来,将之前陈述的建议全部整理成奏章,而李逍遥也将自己的原因一一标准清楚。于是,他乘坐在轿子中,仔细的看了一遍,发现宋珠明等人确实有才,先见之明,轿夫在李逍遥的吩咐下,很快就来到了皇城下。

守城的士兵拦住轿子,目瞪口呆的看着从轿子中走出来的李逍遥,他们没有任何的阻拦,纷纷恭敬的目送着李逍遥进入皇城内。李逍遥问清楚了李渊在何处,就快速地朝着书房走去,唐高祖李渊抬起头惊讶地看着李逍遥,低声道:“逍遥,你什么时候前来的,为何没有通禀?”

李逍遥微微一笑道:“是儿臣不让通禀的!”

唐高祖李渊放下手中的朱笔,笑道:“逍遥,无事不登三宝殿,今日见朕,不是看朕吧!是不是在户部任职有些不习惯?”

李逍遥摇摇头,从容地回道:“回禀父皇,儿臣今日上任,没有丝毫的不习惯,户部乃是儿臣自己的选择,这条路只能由儿臣自己走下去!今日前来,是为了户部堆积如山的事情!”他详细地将户部出现的问题道出,李渊越听越惊讶,只见李逍遥又从容地说道:“父皇,儿臣此次前来,是需要得到父皇的首肯,下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唐高祖李渊喃喃细语一声,他若有所思地想了片刻,李逍遥成为户部尚书当天居然能够发现如此多的问题,而且李逍遥又将户部的问题来龙去脉说清楚了,并且道出其中的利害,最直接就是推行均田制,他沉思道:“均田制自北魏初一直沿用到大唐,为何逍遥你请求朕发布命令?难道有什么区别吗?”

“没有太大的区别,至于大唐初建也一直沿用,只不过天下刚刚稳定下来,百废待兴。虽说均田制一直存在着,只不过上行下效并未达到,而且有的地方官员不遵从,以致天下百姓仍然过着水生火热的日子,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而地主或富商却拥有大片的田地,使得他们坐拥万贯家财,日夜笙箫,不顾百姓的死活,大唐之所以能够取得天下,百姓必不可少。”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免人之死,解人之难,救人之患,济人之急者,德也,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者,义也,义之所在,天下赴之。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能生利者,道也,道之所在,天下归之。”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正是孝文帝强制推行使得天下万民臣服,大唐眼下遭遇的情况与北魏初时相仿。若是没有强制推行均田制,北魏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严重,田地大量的荒芜,国家的赋税收入锐减,军饷不能发放,后果不堪设想!”

“北魏太和九年孝文帝颁布实行的诏令:凡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女子二十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四岁以上的丁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二十亩,限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十亩,女子五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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