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章 案情曲折(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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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啊?可是条条路不通——”陈晓阳回答道。

村民们被抓之后,下林县检察院指控陈红烈等村民五人犯诽谤罪,向下林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为,陈红烈等村民五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陈红烈获刑两年,其他四人获刑一年。

因不服法院的判决,陈红烈等人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结果下林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法院依然认为诽谤事实成立,但这一次的判决结果是陈红烈等人分别被加刑六个月。

重审一审宣判后,村民陈红烈等人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临江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临江市中院是什么态度?”事情问到了这里,范亨倒是非常感兴趣了。

陈晓阳对范亨说道,“临江市中院作出裁定,认定下林县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下林县法院重新审理。”

“嗯,临江市中院的裁定是没错儿的。”范亨点头肯定道。

就在案件再次被发回重审时,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有鉴于此,临江市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关于此案的督察组。随后不久,下林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陈红烈等村民相继被取保候审。

此后没多久,被关押在牢狱当中的五位村民的家属分别接到了司法机关要求他们给这五人提供担保的通知。但家属认为,如果有罪,就开庭审理。如果没罪,就先把案子给撤销,取保候审算怎么回事儿?

下林县县委县政斧多次派人与五位村民家属沟通,希望他们同意先办取保候审,人放出来之后再讨论是否撤案,但此举被众家属们拒绝了。

“那么,最后情况是怎样的?”范亨接着问道。

“迫于形势,还是取保候审了。”陈晓阳有些无奈地回答道。

其中一位村民的弟弟在林业局做副局长,见做他的工作不通,有关部门就找到了他弟弟,考虑很多因素,最后这位村民被取保出来,担保人是林业局。另外一名村民的儿子在教育局工作,他的担保人就是教育局,其他两名村民也是在亲戚的动员下,亲属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的。

而陈红烈的担保人则是水利局,原因是他有个妹夫在县里从事打井生意,水利局欠妹夫一笔钱,因此水利局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他的担保人。

“这都是什么事情,荒唐!”范亨听到了这里,也不由得哼了一声。

“总而言之,下林县方面为了尽快办好取保候审一事,几乎动员了他们的所有社会关系。”陈晓阳对范亨说道,“林业局、教育局、水利局等单位提供保证,等于由外人或者下林县政斧主动提供保证,这与立法的本意不合。法律的要义在于,提交保证金和保证人必须是出自申请人的主动行为。”

范亨点了点头,就有些踌躇起来,这件事情其实来龙去脉很简单,无非就是村里面私设收费站,最后分赃不公造成的内部纠纷,但是从下林县检察院和法院的表现来看,北王村私设收费站的问题,怕是不那么简单,否则检察院和法院也好,下林县县委县政斧的态度也好,都显得有些暧昧了。

这件案件中的疑点就是,明明是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偏偏要整成公诉案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为什么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又给五个人加重了刑罚?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除非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否则根据刑法条款,当事人即便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

自诉案件走公诉的路子,怎么审肯定都是错。有改正错案责任的临江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偏要两次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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