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新律质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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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细地看看这三种观点的字面意思,就会发现其实这三种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否认了杨广制定这部典律的本意和否认了杨广欲施仁政、宽刑罚的初衷,然而他们的这三种贬低杨广的观点却同时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杨广的这部典律确实好、确实超越了前人,否则就成不了收买人心和好大喜功、补偏救弊的工具了。

还是来看看这三种观点的牵强与可笑理由吧。其“收买(笼络)人心”说,这种观点见于当代治法史者所编或著的各种书籍中。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杨广即位后,一方面目睹了杨坚晚年法令严酷产生的种种弊病,深知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另一方面,为了掩盖自己杀兄弑父,谋得帝位的丑行,欲通过新律标榜自己‘宽刑’来笼络人心。”此观点将杨广制定《大业律》的一个重要原因归为掩饰自己弑父杀兄、谋夺帝位的丑行。持这种观点的人首先是认定杨广弑父篡位的、然后才会认为杨广即位之后有太多的心理阴影和心理负担。但是在杨广即位的时候我已论述杨广是正常即位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弑父篡位心理阴影,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但是从《资治通鉴》:“帝自负才学,每骄天下之士,尝谓侍臣曰‘天下皆谓朕承藉绪余而有四海,设令朕与士大夫高选,亦当为天子矣。’”这段记载中杨广的一句话就可以知道杨广做皇帝时是没有所谓的隐性压力,而且他很自信地认为自己做皇帝是天经地义的,根本没有那可笑而莫须有的心理负担。故而说杨广为掩饰其夺嫡弑父、谋得帝位的丑行,欲通过标榜自己“宽刑”来笼络人心的观点站不住脚,理由也很是很可笑的。

如果说“收买(笼络)人心”这一观点的理由上有点可笑的话,那“好大喜功”之说的理由就是牵强了点。“好大喜功”这一见解来自民国时期法史学者程树德。他在《九朝律考·隋律考》中指出:“考《隋志》言《大业律》五刑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大业律》出于牛弘之手,然《隋志》谓弘即《开皇律》中修律之一人,则二律同出一手……且是律之颁行,在大业三年,仓猝而成。盖隋炀帝好大喜功,特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弘窥见其旨,故篇目虽增于旧,而刑典则降从轻。

程树德先生认为杨广制定新律乃是“盖隋炀帝好大喜功,特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其依据是“且是律之颁行,在大业三年,仓猝而成。”认为《大业律》从酝酿到制定颁行的时间间隔太短,缺乏缜密和审慎的思考从而否定这部新律的价值。从杨广下令修订新律到颁布是只有六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大业律》缺乏应有的慎重与缜密。要知道《大业律》是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而形成的,而《开皇律》是一部中国古代史上比较完美的典律;且《大业律》修订的总负责人牛弘是《开皇律》的主要编纂者之一,有丰富的修律经验;所以在一部好的典律的基础上用一个修律经验丰富的人主持改进需要的时间是不要太多的,更重要的是以杨广修一座洛阳新城尚且只要十个月的时间的急进性格来说,改良一部典律用了六个月不能不说已经很久了。故以《大业律》从编纂到颁布的时间之短来否认杨广制定它的本意是有点牵强的,而这种“好大喜功”的观点也就显得牵强了。

至于“补偏救弊”说,这一见解来自隋以后历代文献典籍之中,认为杨广颁行新律的原因是为了缓和因杨坚晚年禁网深刻、刑罚滥用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护政权的稳定。有记载杨坚的晚年:“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由上述史实可知,杨坚晚年法制败坏的局面确实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因此《隋书》魏征等人将《大业律》的颁行归因于“补偏救弊”,这种见解应是合情合理的。

相对于前面的两种观点,“补偏救弊”说我个人也觉得是三种观点中最为持正的,而且也是三种观点中带有感**彩最弱的。但是这种观点还是忽略了杨广施仁政、宽刑罚的“大业”政治理念,如果“补偏救弊”的现实需要是《大业律》制定的缘起,如果杨广编订《大业律》的原因只是杨坚晚年“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而已,那么杨广只需拨乱反正,恢复不错的《开皇律》在国家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即可,没必要再去制定一部新律。由此看来,“补偏救弊”只是《大业律》制定缘起的一个方面,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就是杨广本人的施政理念和政治梦想。这从杨广在大业元年春正月戊申和大业元年春三月戊申发布的诏书(前文有)就可以了解到杨广是希望自己的帝国在自己的统治下是行宽政、施薄罚的政治理念,从这些诏书中也知晓杨广早在即位之初即确立了行宽政、施薄罚的治国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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